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 1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8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負責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并督促各級人民**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和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并**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和發展狀況,以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的產業,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州(市)、縣(市、區)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其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完善統計監測體系。
第七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質量技術、財政稅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金**
第八條 省人民**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咨詢、服務和培訓;
(二)建立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三)**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信息化建設;
(四)**開拓**外市場和國際合作交流;
(五)**集群發展、實施品牌戰略、與大企業協作和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
(六)國家扶持資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中小企業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其他專項資金和外國**貸款、國際金融**貸款。
**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知識產權融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直接融資;**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鼓勵融資租賃和典當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和各類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對中小企業授信**,擴大信用擔保貸款,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
**有條件的地方**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省、州(市)人民**應當建立產權交易市場,完善風險資本的進出機制,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資產流動、產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環保、質監等****應當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其有關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財政、工業經濟、農業等****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完善信用擔保機構享有的優惠**,建立健全擔保機構準入、信用評估和風險**等**,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在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鼓勵中小企業投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用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投資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行業;投資金融服務領域;參與山區、邊疆、貧困地區和農業產業化開發建設;與大企業開展協作配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推進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對中小企業的人才引進給予優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進入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集群發展。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的'軟硬環境,吸引全省中小企業進入。
縣級以上人民**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將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為中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經**批準,可以使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中小企業。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鼓勵、**建立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或者區域性、行業性技術中心,**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用于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應當**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擁有核心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條 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建立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享受國家和省的相關優惠**和資金**。
鼓勵中小企業發展高科技產業,承擔**和****的科技計劃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施技術創新專利化,專利產品標準化;采用先進適用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申報**外專利或者申請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給予指導、服務和資金**。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研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經認定的省級以上中小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省人民**及其****應當給予技術創新資金**。
鼓勵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大企業(集團)開展產學研合作,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條 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和有關規定的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以按照****享受免征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第***條 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支出,按照****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和****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成長型、科技型、生物資源開發型、農特產品加工型、外向型的中小企業開拓省外和國際市場。
第二十六條 **采購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
第二十七條 鼓勵民間資金投資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銷等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加工貿易、服務貿易等多種貿易形式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中小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享受出口退稅及相關****。
第二十九條 質量技術**、農業、環保等部門應當**中小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鼓勵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先進技術標準,提升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的產品被授予**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地理標識產品、省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以及省著名商標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管理咨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資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工商、科技、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應當通過**、網絡等方式及時公布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市場需求等信息,為中小企業用地、環境保護、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戶籍和檔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學、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員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除**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不得向中小企業新增收費項目。
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執行收費登記卡**,并出具省以上***門**印制的票據。不按照規定收費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 ****在辦理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時,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重復對中小企業進行檢查和檢驗、檢疫,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中小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訂購報刊雜志、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要求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不得對中小企業同一項目重復評估、審計;不得**中小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有償服務;不得侵犯中小企業**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和用工自**。
第三十六條 中小企業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閱讀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1)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實用七份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1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制定和落實鼓勵創業的**,提供創業服務,加強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產業**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六條 對初創符合國家產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中小企業,減免登記注冊費用等有關行政性收費。
第十七條 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省內創辦中小企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在省內創辦中小企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外地人員在本省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在投資地落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中小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中小企業**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興辦的中小企業,或者以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企業,可以**取得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或者設施,**利用和處置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中止建設的.建筑物等,為創業者和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鼓勵在各類經濟園區中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主動指導和幫助其申辦減、免稅:
(一)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比例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比例的中小企業;
(四)國家**、鼓勵發展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員轉業****創辦的中小企業;
(六)在國家級貧困縣創辦的中小企業;
(七)符合享受優惠**的其他中小企業。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國家產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充分利用各類經濟園區,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制定優惠**,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開發、技術培訓和技術轉讓等服務。
第***條 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采用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實現技術進步。
中小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以全額計入管理費用,并可以按照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家、省確認的中小企業生產的新產品,自確認之日起國家級新產品三年內、省級新產品二年內新增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經本級人民**批準,由***門按照規定返還給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條 風險投資機構對省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投資比重達到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七十的,或者擔保機構對省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擔保額達到其擔保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可以由省人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有關優惠**。
中小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同設備進口的技術以及配套件、備件,按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 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約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企業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各類社會化技術研發和質量技術檢測服務機構。
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成果轉化資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扶持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中小企業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小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產學研協作關系,推進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引進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據實列作技術開發費用。
科技人員以科研成果作為股權投資中小企業的,可以獲得相關的股權及其收益。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中小企業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申請專利、注冊商標以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業務流程,改善經營管理。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2
第三十條 **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經濟技術協作關系,引導大企業從中小企業選購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零配件委托給中小企業生產,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引導中小企業建立、改造、重組企業物流源,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采購機構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合格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小企業創立企業品牌。對獲得**馳名商標、產品被評為**名牌產品以及國家免檢和地理標識保護產品、出口商品被列為國家重點**的名牌出口商品,以及專利技術被授予國家專利金獎和國家專利優秀獎的中小企業,由省人民**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鼓勵中小企業招商引資、擴大出口、到境外投資以及跨國經營,開展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到境外投資的帶料加工裝配的中小企業可以按照****,將獲利后五年內的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并享受其他優惠**。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3
第七條 省財政預算按照****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門會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八條 按照****,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九條 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建立信用擔保、信息咨詢、創業基地、人才培訓等社會服務體系;
(三)**技術創新、發展產業集群和專業化生產,促進與大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
(四)**實施節能生產和清潔生產;
(五)**開拓國際市場;
(六)其他事項。
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規定。
第十條 各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把為創辦和發展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作為信貸業務的重點,采取多種方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對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和無形資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引導、規范典當行、產權交易中心、拍賣行、金融租賃公司、投資公司等的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融資。
第十二條 鼓勵**設立各類風險投資機構,開展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推進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業的補償或補貼**;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擔保。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4
第四十二條 **保護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自**、經營場所使用權、公平競爭與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財政、物價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小企業提供幫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部門不得為中小企業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有償**和咨詢服務,不得**中小企業加入各種協會,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訂購報刊雜志。
任何單位不得**或者變相**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培訓、達標、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對中小企業進行檢查;**必須進行的檢查,應當嚴格**、統籌安排、避免重復、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國家有關保障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和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規定。對違法干擾、阻礙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查處。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的審批、檢查、收費,**企業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
企業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以及****舉報、**和申訴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5
第***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和協調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創造條件,**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小企業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各類優惠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或者資助。
第三十八條 鼓勵中小企業建立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行業**。
商會、行業協會等**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獎勵等方面,實行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按照規定享受財政設立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資助。
第四十條 鼓勵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產業**、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
**中小企業加強職工培訓。中小企業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點五以下的比例提取的教育培訓經費,可以在稅前列支。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建立政務信息公開**,為創辦中小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市場、價格、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咨詢和信息服務。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6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立足本地實際,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促進中小企業全面發展與自主創新,推進中小企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各項發展中小企業的**措施的落實。其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措施。
省人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和省中小企業發展**和規劃,根據國家產業**,結合本省實際,編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確定扶持重點,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健全中小企業統計**,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
第六條 中小企業享有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誠實守信,**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7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類企業。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2)
——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全文范文一份
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全文 1
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全文)
《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2012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專利促進與保護活動包括: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開展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經費,建立完善專利管理工作的體制和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發展**、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科技、商務、農業、林業、教育、海關、**、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建立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開展知識產權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加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第七條 省人民**設立云南省專利獎,州(市)、縣(市、區)人民**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八條 省、州(市)人民**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用于下列事項:
(一)專利申請和維持資助;
(二)專利培育和實施運用;
(三)專利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
(四)專利行政執法和**援助;
(五)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六)專利中介服務事業發展;
(七)專利促進與保護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和***門**。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門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和專利侵權風險等情形的發生。
第十條 省、州(市)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專利信息服務、**援助、舉報投訴獎勵工作機制,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預警、**援助等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應當鼓勵和扶持現代生物、光電子、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重點產業核心技術專利的創造與運用。
發展**、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對**財政資金**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在其立項、實施、考核、驗收、獎勵中應當將專利權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督促并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
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5%,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后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創造單位擬放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愿意承受該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可以約定。
第十五條 鼓勵和**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將自主研究開發的專利技術納入技術標準,對納入技術標準的專利技術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對專利促進與保護的投入,所投入的費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
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優惠**;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專利權進行轉讓或者實施許可所得,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采取專利權入股、許可、轉讓等方式促進專利的轉化實施。
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轉化實施專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促進專利轉化實施者給予獎勵和報酬,并對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鼓勵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搭建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臺,推進專利技術的開發與運用。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業務;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專利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技術作價入股的;
(二)專利權質押的;
(三)重組、變更、上市、清算、破產涉及專利權的;
(四)引進、輸出專利技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鼓勵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變更、終止、產權變動及專利權轉讓、質押等涉及專利時,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省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制定專利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對專利資產評估給予指導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對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加強知識產權學科建設。
鼓勵和**各類**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學校和中小學校開展知識產權教育。
第***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時,被評定人的專業技術中涉及已授權專利的,應當將其作為優先的評審條件之一;獲得**專利獎或者省級專利獎,并對本省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工作者與國(境)外有關**或者個人在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合作與交流,**引進國(境)外專利工作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社會力量**設立專利**、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服務、專利咨詢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省、州(市)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和規范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中介服務行業,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調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涉外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州(市)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調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縣(市、區)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行政執法的有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加強專利行政保護工作。
專利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人民**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行政。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實施他人專利;
(二)假冒專利;
(三)以專利評獎、獲獎、編入名錄、介紹許可轉讓等名義實施詐騙;
(四)擅自啟封、轉移、處理**封、扣押的假冒專利產品;
(五)故意為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開展專利中介服務,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報告;
(二)以**競爭對手商譽、虛假廣告宣傳等不正當**招攬業務;
(三)與委托人串通騙取**專利資助;
(四)泄露委托人的技術秘密;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查閱、復制與糾紛有關的合同、賬冊等資料;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糾紛有關的人員,**與糾紛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與糾紛有關的物品和場所;
(四)涉嫌侵犯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可以要求被**人進行現場演示;
(五)**與糾紛有關的其他事項。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個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查處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5日。
第三十二條 州(市)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和假冒專利案件需要異地專利執法人員參與的,由省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指派。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專利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惡意、多次侵犯專利權及假冒專利違法案件信息。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專家對涉及專利保護的事項進行評議,出具專家評價意見。
第***條 加強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的專利保護。
展會主辦方應當加強對參展項目的專利**,對標注專利標識的進行查驗,對不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文件的,主辦方應當拒絕參展方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等名義參展。展會的展期在3日以上的,主辦方應當在展會前通知舉辦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參展項目進行**,接受舉報投訴,**查處專利侵權案件和假冒專利行為,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依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故意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省、州(市)人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工商等******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給予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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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1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8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負責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并督促各級人民**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和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并**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和發展狀況,以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的產業,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州(市)、縣(市、區)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其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完善統計監測體系。
第七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質量技術、財政稅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金**
第八條 省人民**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咨詢、服務和培訓;
(二)建立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三)**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信息化建設;
(四)**開拓**外市場和國際合作交流;
(五)**集群發展、實施品牌戰略、與大企業協作和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
(六)國家扶持資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中小企業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其他專項資金和外國**貸款、國際金融**貸款。
**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知識產權融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直接融資;**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鼓勵融資租賃和典當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和各類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對中小企業授信**,擴大信用擔保貸款,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
**有條件的地方**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省、州(市)人民**應當建立產權交易市場,完善風險資本的進出機制,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資產流動、產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環保、質監等****應當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其有關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財政、工業經濟、農業等****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完善信用擔保機構享有的優惠**,建立健全擔保機構準入、信用評估和風險**等**,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在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鼓勵中小企業投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用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投資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行業;投資金融服務領域;參與山區、邊疆、貧困地區和農業產業化開發建設;與大企業開展協作配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推進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對中小企業的人才引進給予優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進入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集群發展。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的軟硬環境,吸引全省中小企業進入。
縣級以上人民**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將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為中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經**批準,可以使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中小企業。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鼓勵、**建立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或者區域性、行業性技術中心,**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用于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應當**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擁有核心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條 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建立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享受國家和省的相關優惠**和資金**。
鼓勵中小企業發展高科技產業,承擔**和****的科技計劃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施技術創新專利化,專利產品標準化;采用先進適用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申報**外專利或者申請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給予指導、服務和資金**。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研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經認定的省級以上中小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省人民**及其****應當給予技術創新資金**。
鼓勵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大企業(集團)開展產學研合作,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條 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和有關規定的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以按照****享受免征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第***條 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支出,按照****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和****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成長型、科技型、生物資源開發型、農特產品加工型、外向型的中小企業開拓省外和國際市場。
第二十六條 **采購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
第二十七條 鼓勵民間資金投資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銷等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加工貿易、服務貿易等多種貿易形式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中小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享受出口退稅及相關****。
第二十九條 質量技術**、農業、環保等部門應當**中小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鼓勵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先進技術標準,提升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的產品被授予**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地理標識產品、省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以及省著名商標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管理咨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資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工商、科技、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應當通過**、網絡等方式及時公布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市場需求等信息,為中小企業用地、環境保護、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戶籍和檔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學、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員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除**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不得向中小企業新增收費項目。
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執行收費登記卡**,并出具省以上***門**印制的票據。不按照規定收費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 ****在辦理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時,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重復對中小企業進行檢查和檢驗、檢疫,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中小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訂購報刊雜志、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要求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不得對中小企業同一項目重復評估、審計;不得**中小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有償服務;不得侵犯中小企業**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和用工自**。
第三十六條 中小企業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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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1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全面深化****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停止有關**工作:
(一)明顯偏離**預期目標、方向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決策實施過程中群眾意見較大,經評估難以繼續進行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全面深化****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追究其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的;?
(二)抵制、阻擾、延誤**或者拒不執行**決定的;
(三)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 **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全面深化****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相關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者國家**調整等原因,導致**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2
第一條 為了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全面深化**,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激勵和保護**者,增強**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經濟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等**與**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面深化**必須堅持*****的**,堅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全面****、全面從嚴治*的戰略布局,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思想,求真務實,增強社會活力和綜合實力,加快推動“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全面推進富強、創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建設。?
第四條 全面深化**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科學決策,頂層設計、基層首創,立法引領、法治保障,統籌協調、循序漸進,公眾滿意、成果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和**社會公眾參與**,共同營造勇于**、敢于創新、崇尚成功、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3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4
第十三條 省全面深化****機構**全省全面深化**工作,負責**全面深化**決策部署在本省的貫徹落實,以及本省全面深化**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其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省全面深化****機構日常工作。?
省全面深化****機構下設的**專項**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和省全面深化**決策部署,研究相關領域的重要**任務,協調推動有關專項****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承擔省全面深化****機構交辦的專項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全面深化****機構及縣(市、區)有關機構負責落實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面深化**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行使職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面深化**。?
各級人民**及其部門應當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各級人民**、人民***應當**履行司法職能,完善對**的司法保障和對**的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深化**提供司法保障。?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工作的協同配合,加強對下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工作的**或者指導。?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以下簡稱**主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的**工作。?
**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全面深化**的第一責任人。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5
第十七條 全面深化**的決策與實施應當經過提出方案、專家論證、審議決定、**實施、督察考評、反饋完善等程序。?
涉及**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方案通過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各級全面深化****機構應當制定全面深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長遠目標和階段性任務。具體**工作應當制定內容明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重大**方案應當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機構審定,一般性**方案應當報送本級**專項**機構審定。所有**規劃、計劃、方案和其他相關文件,應當于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機構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涉及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或者重大利益關系調整的**事項,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有權機關或者共同的上級全面深化****機構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各級全面深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決策咨詢**,發揮專家學者、**智庫的作用。?
建立健全**建議征集**,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電子網絡平臺等多種形式,廣泛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社會公眾參與**提供便利。?
鼓勵社會公眾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實施進行**,對**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或者需要探索**方法的,應當在局部地區或者個別單位進行試點。?
鼓勵和**國家級開發區、**試點(試驗)區域和單位,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創新主體、創新平臺、創新鏈條、創新環境等建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試點(試驗)對全局性**的示范、突破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基層進行差別化探索,建立與基層**實際需要相匹配的權責體系,為基層開展**探索提供**咨詢和業務指導,發揮基層積極性和創造力
第***條 **主體應當全面準確實施**決策部署,提出**任務清單、**成果檢驗形式和**時間表,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責任,保障各項**措施有效落實。
建立健全**立項、實施、督察、考評等工作**,完善**工作程序,總結**實踐經驗,探索**規律,提高**質量和效益。?
第***條 **主體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涉及**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應當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并應當作為完善**決策的重要依據。?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6
第六條 全面深化**應當適應國家實施“一帶一路”、促進中部地區全面崛起、長江經濟帶和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等重大戰略需要,堅持綠色決定生死、市場決定取舍、民生決定目的“三維綱要”,深入推進“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以經濟體制**為重點,加大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體系,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力爭湖北全面深化**走在全國前列。
第七條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激發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以市場化**為重點,深化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機制,形成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經濟發展新格局。?
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健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作用的**體系,加快轉變**職能,深化行**制、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科技體制等**,全面推進創新發展,深入實施開放先導戰略,形成有利于擴大開放的體制機制,加快建成內陸開放高地。?
健全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升縣域經濟實力,完善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健全公共服務保障體系,統籌做好城市工作,推進城鄉協調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共享**成果。?
第八條 加強********建設,推進**工作**機制創新,推進協商**廣泛多層**化發展,加強基層**建設;加快法治湖北建設,建立健全法治建設體制機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深入推進**行政,健全**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行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設法治**和服務型**。?
深入推進司法體制**,完善司法機關****公正行使**權和檢察權的**,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九條 創新文化發展體制機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推進文化管理體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市場體系,推動公共文化和文化產業互動發展,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突出荊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軟實力。?
第十條 推進社會事業和社會治理**創新,深化教育領域綜合**,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優化收入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城鄉網格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加快生態省建設體制機制創新,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體系,建立完善綠色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加快自然資源及產品價格**,建立生態文明技術創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加快主體功能區建設,加強三峽庫區、武陵山區、大別山區、秦巴山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要生態區域保護和建設,完善生態補償和財政轉移支付**。?
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督察與考評工作機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和賠償**。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決策實施、保障激勵、**考核、容錯免責、糾偏以及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全面深化**目標任務實現。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7
第三十二條 各級全面深化****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專項**機構和**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健全分級督察責任體系,采取日常督察、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全面督察等方式,了解**方案設計、主體責任落實、實施進展、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推動**決策部署取得實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人民**、人民***應當向本級****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全面深化**工作情況,自覺接受**。?
縣級以上****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等方式,對貫徹執行全面深化**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采取******視察、開展專題調研、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方式,發揮****在全面深化**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事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對**工作中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抵制、阻擾、延誤**,或者拒不執行**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人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平臺,及時受理、核實、處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自覺接受社會**。
第***條 省全面深化****機構應當加強對全省各級全面深化**考核評價工作的****。?
全面深化**工作應當納入全省地方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分級分類考評機制,采取日常督辦和定期考核相結合方式,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重點考核年度**項目實施情況與效果、跨年度**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考核結果作為**評價、任用的重要依據。?
湖北省全面深化**促進條例最新版 8
第二十五條 地方立法應當主動適應全面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立法和**決策相銜接,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引領和規范**全過程,做到重大**于法有據,鞏固和發展**成果。?
對不適應、不符合全面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地***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予以清理、修改或者廢止。
**事項確需在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應當在提請省****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及其部門應當**履行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適應全面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推進機構**,調整工作職能和人員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完善清單化管理**,實行**清單、責任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等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網上**審批平臺,推進集中審批、并聯審批,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第二十七條 財政預算單位開展**創新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其他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設立**項目促進資金,對本地區重點**項目、年度優秀**項目、困難地方和單位承擔的**試點項目和其他確需資助的**項目予以**。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全面深化**中的****和化解糾紛機制,暢通利益表達、協商溝通、救濟救助渠道,發揮法治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
建立信訪事項澄清保護機制。有關單位應當妥善處理涉及**的信訪事項,對反映的問題經查屬實的,**處理;對反映的問題經查不屬實的,及時澄清是非,消除負面影響,**處理誣告和陷害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主體應當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宣傳**舉措,凝聚**共識,匯集**智慧,形成**合力。?
****應當加強對全面深化**的**引導,積極宣傳報道**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營造促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深化**人事****,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選拔任用想**、謀**、善**且實績突出的**。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營造引智聚才和**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一條 設立湖北**獎,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5)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7)份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1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感知網絡是指通過視頻**、射頻識別、地理定位、傳感器、識別碼、遙測遙感等傳感設備和技術,實現對城市中人與物的全面感知而構筑的網絡。
(二)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為履行職責收集、制作、使用的數據。
(三)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
(四)公共服務企業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2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整合資源,建設與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配套的設施,推進通信網絡互聯互通和通信骨干網絡擴容升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依托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公共數據以及其他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機構應當將已有信息系統數據向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遷移,并實現數據共享應用。
鼓勵其他信息系統向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遷移,通過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共享,向社會開放。
第十八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風險審核;發現可能存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告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反饋。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應當遵循**管理、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教學科研機構等開展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研究,建立大數據發展應用標準體系。
鼓勵大數據企業研究制定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
第二十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
**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其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經申請可以向特定對象開放。
第二十一條 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維護****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共享開放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制定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范等安全**,加強對大數據安全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和安全評估體系。
大數據采集、存儲、清洗、開發、應用、交易等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丟失、毀損、泄露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條 任何**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3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是指運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等信息技術,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構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現代城市智慧式管理、運行和公共服務系統。
第四條 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主、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將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智慧城市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是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加強智慧城市發展應用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智慧城市發展應用能力。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4
第***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確定智慧城市應用推廣階段性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智慧城市應用推廣體系,**推廣智慧城市應用項目。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及其各部門應當根據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部署、建設、購買智慧城市項目或者服務。
未按照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部署、建設、購買智慧城市項目或者服務的,不予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建設醫療、健康、教育等民生領域的智慧應用平臺,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智慧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推進商務、旅游、物流、文化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的智慧應用,促進現代服務業智慧化。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業產品流通和農村生活中的智慧應用,提高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將智慧交通建設所需要的交通感知采集系統、數據資源及其設備開放對接。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建設城市宜居生活環境智慧應用平臺,實現生態環境監測、環境信息智能分析、遠程監測、環境質量管理公共服務的智慧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鼓勵企業使用智慧城市企業云平臺,推進企業服務智慧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利用互聯網積累的信用數據,為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第三十四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范圍的應急指揮、視頻系統、圖像資源和業務管理平臺的安全保障、互聯互通等標準體系的規劃建設。
智慧銀川**城市系統所需的應急指揮、視頻系統、圖像資源應當按照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管理。
第***條 依托大數據應用,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的行政審批服務模式,使用**的標準和規范,推進網上審批、網上備案,構建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模式,建立**的政務服務平臺。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推行涵蓋公共交通、居民健康、市民服務等公共服務卡的應用集成。
公共服務企業辦理公共服務卡,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行機動車輛身份電子標識**。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使用智慧社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不得自建或者使用不符合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信息化系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
第三十九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制定。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5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基礎設施、公共大數據平臺、感知網絡及其**環境設施等。
第十三條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確定設置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建設設計標準,預留所需的機房、電源、管道和空間。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共場館、等所屬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路燈、道路指示牌等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技術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共享。
涉及****、保密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新建、改動或者遷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符合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改動或者遷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征求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見,并經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6
第九條 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均衡發展、集約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推動信息技術創新應用和發展公共服務領域的智慧應用,促進智慧城市建設。
第十條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由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根據國家、**區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的相關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應當通過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7
第四十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及其工作人員,在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非法采集、銷售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采集、銷售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數據,尚不構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6)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合集7篇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1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是指運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等信息技術,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構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現代城市智慧式管理、運行和公共服務系統。
第四條 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主、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將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智慧城市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是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及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加強智慧城市發展應用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智慧城市發展應用能力。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2
第四十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及其工作人員,在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非法采集、銷售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采集、銷售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數據,尚不構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3
第九條 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均衡發展、集約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推動信息技術創新應用和發展公共服務領域的智慧應用,促進智慧城市建設。
第十條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由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根據國家、**區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的相關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應當通過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4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基礎設施、公共大數據平臺、感知網絡及其**環境設施等。
第十三條 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確定設置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建設設計標準,預留所需的機房、電源、管道和空間。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共場館、等所屬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路燈、道路指示牌等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技術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共享。
涉及****、保密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新建、改動或者遷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符合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改動或者遷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征求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見,并經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5
第***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確定智慧城市應用推廣階段性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智慧城市應用推廣體系,**推廣智慧城市應用項目。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及其各部門應當根據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部署、建設、購買智慧城市項目或者服務。
未按照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部署、建設、購買智慧城市項目或者服務的,不予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建設醫療、健康、教育等民生領域的智慧應用平臺,推進城市公共服務智慧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推進商務、旅游、物流、文化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的智慧應用,促進現代服務業智慧化。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業產品流通和農村生活中的'智慧應用,提高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將智慧交通建設所需要的交通感知采集系統、數據資源及其設備開放對接。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建設城市宜居生活環境智慧應用平臺,實現生態環境監測、環境信息智能分析、遠程監測、環境質量管理公共服務的智慧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鼓勵企業使用智慧城市企業云平臺,推進企業服務智慧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利用互聯網積累的信用數據,為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第三十四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范圍的應急指揮、視頻系統、圖像資源和業務管理平臺的安全保障、互聯互通等標準體系的規劃建設。
智慧銀川**城市系統所需的應急指揮、視頻系統、圖像資源應當按照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管理。
第***條 依托大數據應用,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的行政審批服務模式,使用**的標準和規范,推進網上審批、網上備案,構建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模式,建立**的政務服務平臺。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推行涵蓋公共交通、居民健康、市民服務等公共服務卡的應用集成。
公共服務企業辦理公共服務卡,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行機動車輛身份電子標識**。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使用智慧社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不得自建或者使用不符合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信息化系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
第三十九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制定。
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最新版 6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整合資源,建設與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配套的設施,推進通信網絡互聯互通和通信骨干網絡擴容升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應當依托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公共數據以及其他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機構應當將已有信息系統數據向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遷移,并實現數據共享應用。
鼓勵其他信息系統向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遷移,通過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共享,向社會開放。
第十八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風險審核;發現可能存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告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反饋。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應當遵循**管理、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教學科研機構等開展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研究,建立大數據發展應用標準體系。
鼓勵大數據企業研究制定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
第二十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
**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其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經申請可以向特定對象開放。
第二十一條 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維護****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共享開放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智慧城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制定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范等安全**,加強對大數據安全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和安全評估體系。
大數據采集、存儲、清洗、開發、應用、交易等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丟失、毀損、泄露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條 任何**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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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感知網絡是指通過視頻**、射頻識別、地理定位、傳感器、識別碼、遙測遙感等傳感設備和技術,實現對城市中人與物的全面感知而構筑的網絡。
(二)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為履行職責收集、制作、使用的數據。
(三)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
(四)公共服務企業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7)
——2018年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優選【一】份
2018年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1
2018年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全文)
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措施,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鄉(鎮)人民**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依照國家有關發展中小企業的方針**、法律法規,研究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鼓勵**、管理辦法,并會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中小企業工作、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全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
第六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納稅、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資源綜合利用、社會保障、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中小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享有的各項合法權益,按照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工資,并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二章創業扶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應當按照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保護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與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積極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創業輔導工作,為創業人員和中小企業提**業**、創業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技術創新、風險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
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共同設立企業,由農村集體經濟**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取得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鼓勵中小企業集聚發展,**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建設、承租多層標準廠房。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離崗分流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員、高(中)等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科研人員等創辦的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征、免征所得稅、營業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中小企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享受期內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作為生產扶持資金;符合就業資金補貼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就業補貼。
第三章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開發新產品,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及****應當扶持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或者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建立或者帶動中小企業建立共性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各級人民**及****應當對中小企業建立的各類研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在建設資金、建設用地、人才引進和科技項目等方面予以優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及****應當鼓勵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創辦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以及用于技術研發的儀器設備和費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扶持**。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及****應當對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創新項目、與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節能減排項目,給予貸款貼息、項目補貼、稅收優惠等****。
第四章市場開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及****應當加強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務機構的建設,引導中小企業與**外大企業協作配套,進入**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鼓勵中小企業優化重組物流資源、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以及興辦**核算的物流企業。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應當保護中小企業自主品牌,完善品牌建設激勵機制,對獲得名牌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原產地域保護產品的企業給予獎勵;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條 引導中小企業積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應當跟蹤研究國際標準、**先進標準以及本省主要出口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及時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進行**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應當及時在**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上公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采購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
第二十二條 中小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貿易、勞務合作、招商、產品與技術的展覽展銷及自營進出口業務等活動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對外貿易、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與服務。
第***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建立和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監測分析進出口異常情況,為中小企業及時運用貿易救濟措施提供服務。
第五章資金**
第***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應當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根據年度財政收入情況逐年增加。
縣(市、區)、鄉(鎮)人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同級***門會同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制定。
省級財政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扶持符合專項資金投向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建立各類風險投資機構,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
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境內外上市等途徑籌集資金。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制,增加信貸產品品種,推進服務創新,拓寬中小企業信貸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減排項目、循環經濟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第六章信用擔保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相關機構、銀行業**管理機構和財政、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等部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的征集、評估、公示、擔保、風險**和失信追究**以及信用擔保機構準入**,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應當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以及信貸風險補償和補貼。
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同級***門會同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享受有關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服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引導信用擔保行業形成協調、互助、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機制,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七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應當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和職工的人事檔案、戶籍管理、子女入學、住房、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咨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應當**建立和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技術**、人員培訓、對外合作、法律咨詢、維護權益等社會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為建立區域性的.中小企業經理人才測評與推薦機構創造便利條件,積極培育并完善中小企業職業經營者市場。
各級人民**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形成**引導、社會**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為中小企業培訓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提供有效服務。
第八章權益保障
第三十四條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和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不得違法占有企業財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遷其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及****應當協助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等問題,并**給予補償。
第***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六條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毀損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中小企業合法財產的;
(二)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實施檢查、審驗的;
(五)**或者變相**中小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購買產品、訂購報刊雜志、接受有償服務的;
(六)違反規定**或者變相**中小企業參加評比、達標、鑒定、培訓、考核的;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及****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和**。
**及****接到投訴、舉報或者**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或者**人向****提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8)
——云南省集體合同條例(一)份
云南省集體合同條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合同行為,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勞動法》、《*********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合同**。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和產業**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 商。
第七條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由**決定,或者由職工**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中應當有女職工**參加。企業方協商**由企業法定**人指派。企業****、企業法定**人分別擔任職工一 方和企業方的首席**;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法》建立****。尚未建立****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或者產業**指導職工**推薦職工一方**,職工一方首席**從參加協商的**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協商**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占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雙方**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送地方**或者產業**。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或者產業**的意見。
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集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的變動而變更、**。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當變更或者**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并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集體合同的**檢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或者產業**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企業和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雙方首席**,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出訴訟。
第二十五條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職工一方**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9)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全文(1)份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全文 1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全文)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業經2006年7月21日大連市第十三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中介服務,是指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直接相關的交易、經紀、咨詢、評估、**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創業服務等活動。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對科技中介服務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放開搞活、完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科技中介服務的統籌、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工商行政、民政、稅務、財政、中小企業管理等部門和農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成立或者引進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自有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入股或者共同出資,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 高等院校、非企業性質科研機構應當鼓勵教職人員和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從事科技中介服務活動。
第七條 從事科技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執業登記,并到市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從事科技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咨詢、科技信息服務等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非營利科研機構的優惠**。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每年從同級財政的應用技術與研發資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資金,作為發展科技中介服務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創新孵化、成果推廣、科技評估等科技中介服務活動。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門制定。
第十一條 從事科技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大連市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
第十二條 對難以取得相應經濟回報的、以服務為宗旨的科技中介服務單位,可以按照非營利機構運行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按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條例所稱孵化器,是指為培育初創階段中小企業的成長,減少創業者風險而提供場地、儀器設備、資金、信息等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
孵化重大高新技術項目的民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條件的應當享受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優惠**。
第十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與被孵企業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孵化器通過服務等可以占孵化企業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十六條 科技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在國家價格**調控、引導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
第十七條 科技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其中屬于事業單位的可以在事業費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承接、引進和應用科技成果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酬金,獎勵為促進該項成果轉化做出成績的人員。
第十九條 科技中介服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從事科技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行業或者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功能等組建科技中介服務類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科技中介服務類行業協會行使下列職能:
(一)進行與本行業相關的**、分析,收集、發布有關信息;
(二)制定行業規范、服務標準、從業人員守則,并**實施;
(三)建立行業信譽檔案,定期公布信譽情況;
(四)就**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業內人員培訓、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活動;
(六)**會員開展業務情況,制止、糾正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利益和會員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信譽評價,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適宜由科技中介機構開展的工作,委托有條件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辦理。
第***條 在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和科技中介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或者科技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的授權,實施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最新版(1)份(擴展10)
——最新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實用1份
最新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1
最新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導語:《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8年7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科技創新活動,提高城市的核心競爭力,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創新、機制創新推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將自主創新作為城市發展的主導戰略。
第三條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充分體現促進科技創新的基本要求,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等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市人民**(以下簡稱市**)應當制定深圳市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科技規劃),報市****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科技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關鍵技術與重大專項、**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市、區人民**(以下簡稱市、區**)應當定期向本級****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發展、科技**與法規執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
市、區****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區**實施科技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
第六條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第七條市、區**應當探索建立適應自主創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務體系,組建戰略研究、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技術產權交易、**信息等公共服務機構。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開展科技創新咨詢、評估、經紀、行紀等服務。
第八條合理利用境內外科技資源,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
加強與**特別行政區的科技合作,促進兩地創新人才、設備、項目信息資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資源共享機制。
第九條市、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為科技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建立、完善創新、創業的****體系,吸引科技創新型人才到本市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市、區**應當制定促進人才培養的有效措施,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加強創新型人才的后備隊伍建設。
鼓勵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創新型人才的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
強化素質教育,加強開發少年兒童的創造性思維,**青少年的科技創造活動。
鼓勵、**離退休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條市、區**應當建立財政對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引導和促進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資金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財政科技經費投入及其中的研發經費增長幅度應當與地方可支配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逐步提高財政投入的研發經費占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的比重。
第十一條進一步整合市財政各類專項科技資金,設立科技發展的專項資金,分項管理,規范、統籌使用,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二)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三)技術創新活動;
(四)新產品研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五)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
(六)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及重大項目建設;
(七)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等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八)科技創新獎勵;
(九)科學普及、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知識產權資助;
(十一)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本市的聯合和協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配套資助:
(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或者與企業聯合建立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的;
(二)取得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與重大攻關項目立項的;
(三)本市企業采用委托研究、共同開發、產權共享等形式與**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法定機構研發合作的。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制定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完善科技項目驗收機制。
市******應當**加強對**投入的科技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
市**應當完善對財政科技經費使用的投訴處理機制和社會**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財政科技經費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條件平臺資源共享機制,促進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與設備、科技數據與文獻、自然科技資源、信息網絡資源等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調整和設置本市公共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平臺。
第十六條市**可以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預期良好的科技項目或者屬于鼓勵發展范圍的初創科技企業。
第十七條市**可以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再擔保機構,重點扶持擔保機構對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
市**可以建立**性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對于市**設立的再擔保機構為擔保機構擔保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再擔保而發生的虧損,實行財政有限補償擔保代償損失。
第十八條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立自主創新產品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并征求企業和社會的意見。每年公布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目錄公布前應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采購、**投資工程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和服務;對符合****、需要重點扶持且經科技、貿易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首次投放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采購應當優先采購。
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在參與**采購和承接**投資工程時享有優先權。
第十九條市**應當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五年內不得申請財政科技經費資助,市科技主管部門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科技經費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財政科技經費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對科技計劃項目的**、檢查和驗收,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單位的法定**人、董事、主要股東、實際**人以及個人設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單位,在申請財政科技經費資助時,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發放或者故意拖延發放財政科技經費的;
(二)**、挪用財政科技經費的;
(三)**采購中,在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能夠滿足需要時,采購非自主創新產品的。
受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或者個人,在科技成果、科技項目評估、鑒定或者論證等工作中,做出虛假評估、鑒定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行政管理部門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科技成果、科技項目評估、鑒定或者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或者****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十個月內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